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后,可以享受到哪些医疗待遇呢?想了解的,都来看看下面这些问题吧。
Q:医保待遇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A: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的次月15日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Q:想在家里备点药品,到药店买药可以享受医保吗?
A: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包括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帐户资金用完后,个人可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出自负段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费,不享受医保待遇。
Q:在职职工门诊就医怎么支付费用?
A: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1500元,超过部分医保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年龄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44岁以下人员 | 65% | 60% | 50% |
45岁以上人员 (除1955.12.31前出生,2000.12.31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外) | 75% | 70% | 60% |
1955.12.31前出生,2000.12.31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 75% | 70% | 70% |
Q:职工住院治疗、大病治疗、家庭病床享受怎样的待遇?
A: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含急观)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设起付标准 1500元,超过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85%。在门诊进行大病治疗发生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85%。家庭病床发生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80%。
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含急观)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5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80%。
Q:历年账户结余资金可以抵扣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吗?
A:可以,历年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门急诊自负段和共付段中的个人自负费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住院(含急观)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和起付标准以上按规定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中按规定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